论当前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

AdamAlton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论当前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

【简介】感谢网友“AdamAlton”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论当前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共10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1:论当前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

论当前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

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当前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法制的不完善,司法审判权的监督也愈发显现出它的不足。笔者在此就当前审判权监督的现状发表自己的几点拙见,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审判权监督的现状。

1、审判权监督的缺陷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相应地,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制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随着法院和法官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性日益增强,导致大众关注度不断提高,而且由于法院不适应历史发展需要的努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较大的落差,导致了加大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力度的呼声高涨。因此,出现了方方面面齐监督的状况。仅从现时对法院和法官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上就可以得到证明:除法律规定的监督主体外,还有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政协领导和有关部门,各级法院领导、当事人及大众媒体等等,他们都在对审判权进行着积极的监督。这些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主观、随意,缺乏法律规范性,客观地说,这些监督大多初衷良好,或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或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或是为了为民排忧解难、或是为了揭露不公正等,但是监督的结果往往走向监督者初衷的反面。

在人大监督方面:当前,一些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工作条例,但由于认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问题较多。有的地方人大个案监督过多,动辄调卷审查,或者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提出个案监督的案件进行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有的人大在评议法院工作时,要求法院将近几年来办的所有案件送去检查,或者提出个案监督,由法院答复;有的地方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不遵守全国人大关于先使监督的规定,变组织监督为个人监督,或者以代表身份为本人亲属涉讼案件以监督者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在党政领导监督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片面地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对立起来,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涉及当地利益的案件,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要求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经其批准,规定不许法院受理或执行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对法院贪污冻结企业存款时,强令法院结冻。

在媒体监督方面: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所谓“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论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去,发表片面观点;还有个别新闻记者受一方当事人之邀,图一时之利,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有的新闻单位在自己败诉后,利用掌握和控制的舆论工具发

[1] [2]

篇2:论对构建我国司法审判权

论对构建我国司法审判权

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议

监督与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矛盾,被监督者对待监督者的监督,又往往是监督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法院接受监督的最大思想障碍就是少数干警常常把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一听到不同意见,就觉得对法院工作不够支持,一提个案监督就担心会干扰法律依法独立办案。要使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

1、要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应当是促进审判机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即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当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必须遵循集体性(即监督权只能由人大会议和常委会议集体行使)、事后性(即权力机关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能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影响法院的裁判)、间接生(即权力机关不能直接宣告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效)。①在监督方式上,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法官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项,不能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代表不应当就具体个案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不能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一般也不应当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发现某个案件确属错案,人大也不能采取决定方式要求法院纠正,更不能代替法院直接予以纠正。人大只能通过提出案件审理过程存在的程序等形式合法性方面的缺陷,启动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让法院自己认识到错案,自行纠正。如果法院不纠正,只要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如果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则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2、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②。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委对法院的监督应通过政策对国家法律的运用进行指导。各级法院要坚定不移地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坚持党的领导统一起来,要自觉、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争取党委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领导和支持。法院要正确处理领导过问的案件或审判工作问题;对当地党委或党政领导同志从对整个工作负责的情况出发而过问工作出批示的案件,我们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对于其中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在作出裁判前,应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以便作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有的案件比较复杂,领导根据某一方面反映的情况所发表的意见,可能有与法律不相符合的地方,我们应把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主动向领导汇报清楚,相信会得到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个别领导出于对本地利益的考虑,制定了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影响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我们也应当认真负责地向领导明确提出,以使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得到废止。

3、正确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在我国,新闻舆论与司法机关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新闻调查和开庭审判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看问题的角度和遵循的原则都在重大差别。我们应将公开审判原则落到实处,增强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先决条件。在此前提下,新闻媒体也应该向民众发布和传播准确、真实的信息,而不能随意发布虚构、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新闻宣传工作要弘扬朝代的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也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舆论监督要坚持正确的导向,舆论监督需要“揭短”,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进行曝光和披露,但其监督和批评应当是善意的和建设性的。为防止舆论干预司法,侵害司法独立,危害司法公正,就必须为舆论监督建设定一定的规则,(一)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法官有权禁止媒体就本案进行带有倾向性的评论,以防止确保法官的中立立场,确保司法公正。(二)在目前,有关新闻监督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审判活动的采访及采访报道的方式等③。

4、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的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国这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具有着主导诉讼程序,救济私人利益,保障社会正义的权力。检察院可以主动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但这种职权主义模式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况突,动摇了以意思自治、私权处理分原则为基本内涵的民事诉讼的基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妨害与侵犯。同时它违背了既判力理论,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平衡格局④。因此应对检察院在再审启动权予以限制。检察院只对刑事、行政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权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对一般的民事案件无权启动再审程序。

5、正确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权力滥用,应加强法院内部制约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和遏制审判权滥用现象发生。法官独立审判,不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还不受其他法官包括上级法官的干涉。要建立各负其责的审级独立制度,强化上下级法院各自依法院独立审判,明确上级法院对下法院除了上诉审查、再审查以外没有其他的监督关系。要加强法官独立,在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这种审判组织形式违背了国际公认的诉讼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不间接原则⑤。取消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院长、庭长是行政职务而非审判职务,只有当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才拥有审判职权,院长、庭长审批制度导致审与判脱离,很难保证案件质量。只有经终审的裁判在发现有新的证据(符合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规定,足以证明原判可能有错时,方可立案再审。取消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的权力,以防止领导的批示干预案件的审理。

6、正确处理健全法官自律机制与审判权监督的关系:法院要实现其司法裁判职能,必须由作为个体的法官来动作,法官才是真正实现独立审判的主体,司法独立的抽象概念最终以法官独立的形态体现出来。法律监督体系实施的关键在于法定监督主体与法官群体相结合取得共识。只有法官群体提高职业素养,提高法律约束的觉悟,以及监督主体及时研究法院和法官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将监督触角延伸到法官职务行为的全过程,法律监督体系的功能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实现。美国关于法官的六条标准,都是关于道德和品格的,可见个人素质和修养对法官来说是何等重要⑥。优秀法官应具备下素质: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

、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相当的人文科技素 。法官能否公正办案,能否主持正义,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政治素质。对法官来说,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通过审判工作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就是最大的政治,是政治素质的具体体现。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包括要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准确的`角色定位,刚直谦洁的操行品格,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职业良心。任何职业都需要敬业,对法官而言尤为重要。法官权威得以树立,司法公正得以实现,要求法官对自身地位、作用和责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不仅要求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的研究动态。另一方面要求官具备积极的实践精神和丰富的审判经验。相当的人文科技素质,法官应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培养高雅的爱好,陶冶高尚的情操,应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社会经验,应掌握相当的常规科技知识。

7、要正确处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关系:当前,司法不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是程序不公正  。如法官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没有管辖权的争管辖权,应当公开审判的没有真正公开,合议庭成员不参加庭审和评议等。而实践中审判监督的任务主要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对上述这些问题的监督非常薄弱。实际上,案件的实体不公正大多是由于程序不公正引起的。程序不公正的问题不解决,实体上的错案就会层出不穷。反过来又用不公正的程序去纠正“错案”,这种监督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从一定意义上讲,实体不公正是司法不公正的标,程序不公正是本,应当在治本上狠下功夫。一是提高办案的透明度,落实公开审判,将诉讼中的各种“关系”公开,相互告知对方当事人,将审判工作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二是严格合议制度,健全回避制度。凡是合议成员不会的不得开庭,开庭和合议中不得中途离开。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应自行回避,参与案件研究的院长应自行回避。

8、要正确处理发展和完善法院内部纪律约束机制与审判权监督的关系:法院内部约束机制作为法律监督的补充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内部纪律约束机制建立,要适应法官职业的需要,直正起到既对法官产生有效的约束,又维护司法的威信和法官的关系。

参考文献:

①参见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载《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文汇篇》

②参见李修源“当前审判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第七期。

③参见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载《人民司法》第八期。

④参见“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与有条件三审终审制的构建”载《人民司法》2003第二期。

⑤参见周道鸾“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载《法律适应》第十期。

⑥施海燕“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职业化法律监督”载《人民司法》第四期。

篇3: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

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

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的实质包括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构成统一完整的法律监督概念。①

一 、对审判权监督的现状

当前对司法审判权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对法院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也包括本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监督。

1、审判权监督的缺陷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一公务员,相应地,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制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在人大监督方面: 当前,一些地方人大虽相继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工作条例,但由于认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问题较多。如有的地方人大个案监督过多,动辄调卷审查,或者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提出个案监督的案件进行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有的人大在评议法院工作时,要求法院将近几年来办的所有案件送去检查,或者提出个案监督,由法院答复;有的地方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不遵守全国人大关于先使监督的规定,变组织监督为个人监督,或者以代表身份为本人亲属涉讼案件以监督者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等。

在党政领导监督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片面地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对立起来,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涉及当地利益的案件,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要求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经其批准,规定不许法院受理或执行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对法院贪污冻结企业存款时,强令法院结冻。

在媒体监督方面: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所谓“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论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去,发表片面观点;还有个别新闻记者受一方当事人之邀,图一时之利,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有的新闻单位在自己败诉后,利用掌握和控制的舆论工具发表言论,指责法院判决不公。

在检查机关监督方面:滥用抗诉权,使民行抗诉案件大量上升,抗诉程序失范。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因不当行使监督指导权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个别人以上级法院的名义干预下级法院审判权的正当行使。

在法院内部之间的监督:审判监督庭的人员配备不到位,在纠正本院裁判时,容易产生“自己跟自己过不去”、有损法院形象、不利于单位内部团结 ,怕得罪人等思想;合议庭流于形式,其成员不全部到庭认真参审或不参加案件合议,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失去了制约;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2、审判权监督缺陷产生的原因

人大监督的目的不明,方式欠妥。地方人大监督的实践大多是纠正个案为目的。但人大没有力量也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更不应当将主要精力耗费在解决一些具体的案件上,而放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责。

各级党政领导“衙门”观念根深蒂固,且法

[1] [2] [3]

篇4: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法制博览》第09期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普遍的缺失。本文从我国司法结构的角度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原因,并就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对策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从司法的价值目标而言,其追求的较高程度的公信力。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不高,对司法缺乏信任也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在社会树立普遍的法治信仰,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一、司法公信力概述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蕴涵着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①即从权力行使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也就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②在我国,法律作为“工具”的理论一定程度根植于社会公众的思想中。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往往更加注重司法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忽视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内涵。在司法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为追求司法效率,而忽略程序公正,从而无形中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情形。同时,部分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不规范作为也是当前导致公众对司法信赖程度低下的主要原因。二、从司法结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立法方面

法律是司法裁判的依据与准绳,法律本身的质量即立法的科学性直接决定了审判的过程与质量。我国系成文法国家,法官仅是在解释法律,本身没有造法的功能。当前我国的立法水平,立法的科学性还不尽如人意。部分法律存在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问题,法律本身难以说服公众,则以其为依据的裁判显然缺乏公信力。在部门领域,立法不完善、不周全,存在诸多空白,发条冲突频现,导致司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或者适用法律混乱,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同时,法律的本身也存在需要“本土化”的问题,对国外法律的借鉴必然会与本土文化发生冲突,法律往往基于强势地位压制本土文化,本土文化的落败往往以司法公信力为代价。由此,法律的本身局限与缺陷也是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重要客观原因。(二)司法机关方面

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其独立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逻辑起点。如审判权受他人干预或者指使,那么所谓的“司法”就有名无实,司法公信力更无从谈起。从外部环境而言,当前我国法院的经费制度、人事制度、监督制度等等都难以满足司法独立的要求,从而使法院在各方面受制于人,难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内部因素而言,法院的机构设置、审判规范化管理,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独立审判保障等制度亦不尽科学,有待完善。从而,就司法机关而言,法院的外围环境的不理想状态以及内部因素的不完善是导致司法公信力的缺失相当重要的原因。(三)司法工作人员方面

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的实际操作者,审判权的实施依赖于以法官为主的司法工作人员,由此,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司法的质量的决定因素之一。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关制度的缺位,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品德修养、法律知识及其他知识素养、逻辑思维、抽象思维和洞察能力、职业操守等方面难于适应公正司法的要求,这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又一重要原因。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

立法机关应当不断探索立法科学化的道路,要努力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法制完备且统

一。在借鉴国外好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亦应当深入本土化的思考。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所依的法律正确与科学,为公众信服。(二)完善法官人事制度

司法的特性使得对法官的要求不仅仅在法律专业上,在其他方面亦需要超乎常人的素质。审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工作,同时公众对于司法效率和便民利民性亦有较高的要求。我国的司法改革还处于探索前进的阶段,如何将司法本身对法官的精英化要求和当前公众期望的法官大众化要求统一起来,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大命题。在社会建立起对法官信任基础,司法公信力才能大大增强。这就需要一套完备同意的法官准入制度、法官终身培训制度以及惩戒监督机制,从而确保法官队伍的高素质。也需要建立各种亲民的途径,在司法为民方面有更广泛的延伸。通过进一步的完善完备法官的人事制度,使司法公信力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建立。(三)推进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的中立性对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这需要司法独立来保障。司法需要排除外界的不适当干扰,以确保法律为审判第一性。由此,从法院的经费制度、人事制度、监督制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的改革,由此促使司法摆脱地方行政要求的束缚,摆脱公权力的干扰,推进司法独立。在舆论监督方面,亦要建立完备的舆论规则,杜绝舆论以主观的愿望为出发点大肆地渲染某一案件,从而给司法人员产生心理压力,以干扰司法的独立性和

篇5: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中立性。(四)提高司法的拘束力

如果司法判决了而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即司法缺乏拘束力。那么,再好的判决都会形同虚设。所以,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那么,必须要提高司法的拘束力。③司法的拘束力与公信力相辅相成。裁判的执行效果直接影响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判断,同事司法的公信力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众执行法律的自觉性。由此,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强调行政机关的守法护法意识,是提供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五)提高司法的透明度

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开,一方面会对枉法裁断的司法人员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从而减少了公众对司法的不熟悉而产生的无端猜疑。所以,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就要提高司法的公开性。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同时,“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④

注释:

篇6: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论文

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论文

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的实质包括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构成统一完整的法律监督概念。① 一 、对审判权监督的现状

当前对司法审判权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对法院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也包括本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监督。 1、审判权监督的缺陷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一公务员,相应地,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制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在人大监督方面: 当前,一些地方人大虽相继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工作条例,但由于认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问题较多。如有的地方人大个案监督过多,动辄调卷审查,或者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提出个案监督的案件进行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有的人大在评议法院工作时,要求法院将近几年来办的所有案件送去检查,或者提出个案监督,由法院答复;有的地方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不遵守全国人大关于先使监督的规定,变组织监督为个人监督,或者以代表身份为本人亲属涉讼案件以监督者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等。

在党政领导监督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片面地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对立起来,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涉及当地利益的案件,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要求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经其批准,规定不许法院受理或执行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对法院贪污冻结企业存款时,强令法院结冻。

在媒体监督方面: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所谓“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论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去,发表片面观点;还有个别新闻记者受一方当事人之邀,图一时之利,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有的新闻单位在自己败诉后,利用掌握和控制的舆论工具发表言论,指责法院判决不公。

在检查机关监督方面:滥用抗诉权,使民行抗诉案件大量上升,抗诉程序失范。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因不当行使监督指导权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个别人以上级法院的名义干预下级法院审判权的正当行使。

在法院内部之间的监督:审判监督庭的人员配备不到位,在纠正本院裁判时,容易产生“自己跟自己过不去”、有损法院形象、不利于单位内部团结 ,怕得罪人等思想;合议庭流于形式,其成员不全部到庭认真参审或不参加案件合议,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失去了制约;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

2、审判权监督缺陷产生的原因

人大监督的目的不明,方式欠妥。地方人大监督的实践大多是纠正个案为目的。但人大没有力量也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更不应当将主要精力耗费在解决一些具体的案件上,而放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责。

各级党政领导“衙门”观念根深蒂固,且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还依靠这些部门或个人。

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尚无法律依据和统一规范,有的新闻单位片面理解新闻自由,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

[1] [2] [3] [4]

篇7:焊条电弧焊常见缺陷产生原因

焊条电弧焊常见缺陷产生原因

1 咬边

咬边是指焊缝边缘母材上被电弧烧熔的凹槽未被填满。(如图1)

产生咬边的主要原因是:

(1)焊接电流过大;

(2)焊条角度太陡;

(3)电弧太长;

防止措施:

(1)选择合适的焊接电流;

(2)焊条摆动时,在坡口边缘停留时间稍长些;

(3)操作时电弧不要拉的过长;

2 气孔

是指熔池中的气体来不及逸出而停留在焊缝中的孔眼。也就是气体在焊缝中形成的孔洞,通常成球状,也可能为细长状。(如图2)

气孔存在不同的类型:a)均匀分布的;b)密集分布的;c)链状分布的

产生气孔的主要原因:

(1)工件表面不洁净(如存在铁锈、油脂、水、涂层材料等);

(2)电弧太长,保护效果减弱,使空气中氮气、氧气侵入;

气孔防止措施:

(1)清理接头及邻近表面铁锈、油脂等;

(2)改变焊接条件和工艺;

(3)采用合理方式烘干和储存焊条 ;

3 夹渣

夹渣是指熔池中的熔渣末浮出而存在于焊缝中的缺陷。(如图3)

产生夹渣的主要原因是:

(1)焊接电流太小;

(2)焊速太快;

(3)多层焊时,清渣不净;

防止措施:

(1)多道焊时及时清理前一道焊缝表面;

(2)增加接头的坡口角度;

(3)选择合理焊接工艺;

4 弧坑裂纹(火口裂纹)

是指在焊缝收尾处的裂纹,凹陷的弧坑内所形成的裂纹。

产生的原因是:焊条过快地离开熔融金属,收弧过于突然,尤其在采用大的焊接电流时,液态金属凝固时的收缩导致裂纹的产生。

防止措施:收弧时利用手工的方法,反复熄弧再引弧2到3次填满弧坑。

5 未焊透

未焊透是接头根部未完全熔透的现象。(如图4)

产生未焊透的原因:

(1)焊接热量输入小;

(2)不合理的接头设计;

(3)坡口面角度不合适;

(4)焊接电弧控制不当;

防止措施:

(1)采用合理的焊接热输入;

(2)合理的接头设计;

(3)合理的坡口面角度;

(4)对于碱性焊条采用短弧焊接;

AAA怎么办?

篇8:钢热处理产生缺陷原因分析论文

钢热处理产生缺陷原因分析论文

摘 要:热处理是保证产品或零件使用性能的重要工序。如果热处理不当,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热处理缺陷,使产品或零件达不到预期的使用性能,产生不合格品或废品。热处理前由于设计不良、原材料或毛坯缺陷,热处理中因工艺不当、操作不当、设备和环境条件不合适,以及热处理后因后续加工工序不当或者使用不当,都可能产生与热处理有联系的缺陷。

关键词:热处理;工艺;缺陷;分析

1、热处理缺陷一般按缺陷性质分类

主要包括热处理裂纹、变形、残余应力、组织不合格、性能不合格、脆性及其他缺陷七大类。缺陷中最常见的是热处理变形,包括尺寸变化和形状畸变;最危险的是裂纹,包括淬火裂纹、延迟裂纹、冷处理裂纹、回火裂纹、时效裂纹、磨削裂纹和电镀裂纹等。

1.1、退火与正火常见缺陷:软化不充分、退火脆性、渗碳体石墨化、氧化、脱碳、过热、过烧、魏氏组织、网状碳化物等;

1.2、淬火常见缺陷:吹火裂纹、淬火表形、硬化不充分、软点、氧化、脱碳、过热、过烧、放置裂纹、放置变形等;

1.3、回火常见缺陷:回火裂纹、回火脆性、回火变形、残余应力过大等;

1.4、渗碳与碳氮共渗常见缺陷:渗碳过度、渗碳不均匀、反常组织、内氧化、剥落、表面硬度不足、表面碳化物不合格、心部组织不合格、渗碳层深度不足、心部硬度不合格、表面硬度不足、表面脱碳等;

1.5、渗氮与氮碳共渗常见缺陷:白层、剥落、渗层硬度低、渗层深度不足、渗层网状或脉冲组织、变形、心部硬度低、渗层脆性、耐蚀性差、表面氧化等;

1.6、渗金属常见缺陷:渗层过厚或不足、漏渗、渗层损伤、氧化、腐蚀、渗层分层、鼓包等;

2、主要热处理缺陷产生原因分析

2.1、产生热处理裂纹原因分析

热处理裂纹依据裂纹扩展的程度不同,分为阻断裂纹和可发展裂纹。阻断裂纹尺寸一般小于临界裂纹长度,因为应力场的变化及裂纹扩展阻力的变化等复杂因素的综合影响,使得裂纹难以继续扩展,裂纹存在在工件上,并未形成宏观的断裂;可发展裂纹尺寸大于临界裂纹长度,造成宏观的完整破坏,呈现脆性断裂。断裂可分为两种类型,脆性断裂和韧性断裂。绝大多数热处理裂纹的断口属于脆性断裂,断口具有灰亮色的金属光泽,且没有宏观塑性变形。

2.2、产生热处理变形原因分析

工件的热处理变形,主要是由于热处理应力造成的。其次,工件的结构形状、原材料质量、热处理前的加工状态、工件的自重以及工件在炉中加热和冷却时的支承或夹持不当等因素也能引起变形。热处理变形分为尺寸变化(体积变形)和形状畸变两种形式。

2.3、产生热处理残余应力原因分析

工件在加热和冷却过程中,由于热胀冷缩和相变时前后相比体积差异而发生体积变化,由于工件表层和心部存在温度差和相变时间差以及相变量的不同,致使工件表层和心部的体积变化不能同步进行,因而产生内应力。按照内应力的成因可将其分为热应力和组织应力。热应力是指由表层心部的温度差引起的热胀冷缩不均匀而产生的内应力,组织应力是由相变引起的比体积变化,又称相变应力。

残余应力的大小取决于工件的成分、淬透性、形状尺寸和热处理工艺。随着工件尺寸增大,残余应力向热应力型转化;形状复杂或尺寸突变时,在尺寸突变部位残余应力增大;淬透时冷却越快,热应力越大;未淬透时由组织应力和热应力综合作用。表面淬火件的残余应力表现为表层为压应力,心部为拉应力;经渗碳、碳氮共渗的零件,表层产生很大的压应力、心部产生很大的拉应力。

2.4、产生热处理力学性能不合格原因分析

热处理力学性能不合格分为硬度缺陷、拉伸性能和疲劳强度不合格、耐腐蚀性能不足及持久蠕变性能不合格等。其原意一般是因为材料的固有缺陷、热处理的.工艺参数不合理、加热和冷却方式不当、热处理工艺执行不严等因素造成的。

硬度缺陷主要表现为硬度不足、硬度不均等;淬火工件硬度偏低一般是由于淬火加热不足、淬火冷却速度不够、表面脱碳、钢材淬透性不够、淬火后残余奥氏体过多或回火不足等因素造成的;硬度不均通常是由于淬火加热不均匀或淬火冷却不均匀所引起的。淬火和回火作为最后热处理工艺,对工件的性能影响很大,决定着工件的内在质量,淬火不充分或淬透层深度不足,会导致工件的拉伸性能和疲劳强度下降。

2.5、产生热处理脆性原因分析

工件断裂前不发生或只有少量宏观塑性变形,称为脆性断裂,与热处理有关的常见的材料脆性有回火脆性、低温脆性、氢脆性、渗氮层脆性等。

回火发生的脆性分为两类,第一类回火脆性发生在淬火马氏体于200-400℃回火区间,在碳钢和合金钢中都会出现,它与回火后的冷却速度无关,也叫低温回火脆性(不可逆回火脆性、回火马氏体脆性)。第二类回火脆性是发生在某些合金钢中,在高于600℃回火,在450-550℃间缓冷,或直接在450-550间回火发生的脆性(可逆回火脆性、高温回火脆性或回火脆性)。这类脆性可采取重新加热至600℃以上,随后快冷予以消除。

工件随着温度降低,在某一温度范围内,缺口冲击试样的断裂形式由韧性断裂转变为脆性断裂,通常用一个特定的转变温度来表示该转变,该转变温度在一定意义上表征了材料抵抗低温脆性断裂的能力。这种随温度降低材料由韧性向脆性转变的现象称为低温脆性或冷脆。随着温度的降低和工件的有效尺寸、加速速率及应力集中的增大,脆性断裂倾向增大。这些因素属于外部因素,与热处理无关。

结语:如今我国机械产品和世界先进水平之间存在的差距达,热处理装备与技术还十分落后,和美国的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显然,我国热处理技术赶超世界先进水平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工艺关系的探讨》论文 刘小军.

[2]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热处理学会编,热处理手册(第四版)第1卷 工艺基础,机械工业出版社,.

篇9:论叙利亚难民产生的原因

叙利亚是一个人口小国,却算得上是一个资源大国,且是中东的主要石油出口国,其财政收入也主要来源于石油出口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这个资源丰富的国家已经垂涎已久,这次叙利亚国内反对派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给西方国家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 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想通过控制叙利亚政权进一步获取石油等资源。

叙利亚内战爆发以来,已经有超过400万叙利亚人逃往国外,是25年来最严重的难民危机。此外,叙利亚国内还有760万人流离失所。

西班牙《阿贝赛报》网站7月9日报道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在公布最新统计数据时说:“这是一代人在一次冲突中出现的最大规模难民潮。”

最新数据显示,考虑到仅在10个月前的8月底,联合国统计的叙利亚难民人数还只有300万,可以说难民潮是在大幅度增长。

数据显示,他们当中很多人处于绝望的境地。头6个月试图通过地中海前往欧洲的13.7万名难民中,三分之一来自叙利亚,很多人通过蛇头冒着生命危险偷渡。但古特雷斯表示,绝大多数叙利亚人仍留在当地。

报道称,土耳其境内的180多万叙利亚人是世界上最大的难民群体;其次是黎巴嫩,有117万;约旦、伊拉克和埃及分别接纳了62.9万、25万和13.2万叙利亚难民,还有2.4万人可能在北非地区安了新家,申请到欧洲避难的叙利亚人在27万左右。

报道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表示,今年将需要大约55亿美元来进行人道和发展援助,其中相当一部分将用于避免该地区接纳难民最多的国家出现不稳定局势。然而,到6月底为止只有24%的资金到位。

篇10:论叙利亚难民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美国和西方国家的主要能源石油大部分进口自中东地区。叙利亚频临地中海,地中海是世界上重要重要的石油运输航线之一,南北美和西北欧重要的石油进口航线,进一步巩固对地中海以及地中海沿岸的控制,控制海上生命线可以进一步维护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安全。

二.政治原因

1、叙利亚问题其实也是以美国为首和以俄罗斯为首的大国之间的政治博弈,在美国眼中,大马士革和德黑兰像是“双城记”,是中东坚定反美的最后堡垒,而且二者也是反美盟友。如今,美国已在国际上组建了对这两国“最严厉”的制裁联盟,两国同时还面临着严重的国内经济、社会、政治危机,都自顾不暇。因此,许多人认为这是美

国一并解决伊叙难题的最佳时机,所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直在背后支持叙利亚反对派。

2、而在俄罗斯眼里,局势却恰恰相反。叙利亚和伊朗是俄罗斯在中东为数不多的盟友。俄罗斯在叙利亚塔尔图斯港有独联体以外唯一的军事基地。俄罗斯如今也是退无可退,必须对西方发出强硬信号。如果在这个时候顶不住压力而放弃大马士革,那伊朗政权倒台也将是迟早的事,俄罗斯在中东的影响力将会受到最严重的排挤。所以俄罗斯力挺叙利亚现政府以维护自身利益。

3、中东问题由来已久,巴以冲突不断,巴沙尔领导的叙利亚一直是反美的中坚力量。而美国与以色列一直抨击巴沙尔领导下的叙利亚是真主党、哈马斯等恐怖军事组织的真正后台和支持者。巴沙尔还被认为是黎巴嫩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之死的实际策划者,但巴沙尔却予以否认。巴沙尔反对美国在2003年发动的拉克可战争。 因此巴沙尔领导的叙利亚政府一直是美国的眼中钉。

三.宗教原因

1、阿拉伯国家联盟(League of Arab States)是为了加强阿拉伯国家联合与合作而建立的地区性国际组织。简称阿拉伯联盟或阿盟。1945年3月,埃及、伊拉克、约旦、黎巴嫩、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7个阿拉伯国家的代表在开罗举行会议,通过了《阿拉伯国家联盟条约》,宣告联盟成立。到1993年共有22个成员国。宗旨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密切合作,维护阿拉伯国家的独立与主权,协调彼此的活动。 2011年11月27日阿盟在埃及首都开罗召开外长会议

后决定,立即对叙利亚实施经济制裁,并于11月中旬中止了叙利亚的成员国资格。

2、伊斯兰逊尼派与什叶派的`斗争由来已久,在阿拉伯国家眼里,这是一场教派战争,一方是由伊朗支持的、巴沙尔政权主导的伊斯兰什叶派,而另一方则是代表阿拉伯大多数的伊斯兰逊尼派。沙特认为,伊朗企图通过挑起阿拉伯国家教派冲突来实现其控制阿拉伯世界的野心。因此,两个国家形成对抗局面。

四.地缘政治原因

叙利亚的地理位置来看,叙利亚位于亚洲西部地中海东岸,北与土耳其接壤,东同伊拉克交界,南与约旦毗连,西南与黎巴嫩和巴勒斯坦为邻,西与塞浦路斯隔地中海相望。 叙利亚是连接中东各个国家的纽带,只要控制了叙利亚,就几乎等于控制了整个中东。 流经叙利亚的幼发拉底河从叙利亚东部经伊拉克注入波斯湾,阿西河纵贯叙利亚西部经土耳其注入地中海,叙利亚是中东一些国家出入地中海的走廊,控制了叙利亚也就给西方国家的航运带来很大的有利之处。所以,叙利亚自身优越的地理位置也是导致叙利亚局势动荡的一个原因,当然,这也是一个难以避免的原因。

五 社会历史矛盾的长期积淀

1、家族是通过军事政变取得的政权,对家族政权不满的抱怨一直存在,反对派一直在叙国内活动

2、叙利亚在黎巴嫩影响力巨大,1998年黎巴嫩总统拉胡德上台,巴沙尔在当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为黎巴嫩南部的巴勒斯坦武装力量问题,以色列和美国等国家对叙利亚怀恨已久。

3、巴沙尔本人痛恨贪腐在还未在政府任职之前就倡导过打击贪腐的运动,其中,自1987年开始执政的前总理祖阿比在2000年3月被开除。他在两个月后因为不愿面对贪污调查而自杀身亡。因此巴沙尔在国内政坛树敌太多 。

4、沙尔当政之初承诺将在叙利亚进行政治和经济制度改革,但是成效甚微,人民生活水平没有显著改善。

5、党派教派淋漓各种利益交织复杂

一段时间以来,西方炮制的“叙利亚危机”已成中东动荡的最新火药桶;当前,叙利亚问题是长期以来中东地区各大矛盾的总爆发。首先,就叙利亚国内来说,是叙反对派和政府之间的矛盾,这是叙利亚问题由来的主因与核心,本质上为政权之争。其次,是中东地区不同国家和不同教派之间的矛盾,如以逊尼派为大的沙特阿拉伯,与以什叶派为主的伊朗,均想借叙利亚问题牵制并压倒对方。再次,是大国,尤其是美国与俄罗斯,围绕传统“势力范围”展开的角逐,美国欲借“人道危机”推动叙“政权更迭”,而俄罗斯则为保持其在中东地区传统影响力的最后据点不遗余力。

相关专题 当前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