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停放车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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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停放车辆的通告

【简介】感谢网友“朔风”参与投稿,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禁止停放车辆的通告(共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禁止停放车辆的通告

广大市民:

按照“四城同创”相关要求,为保障城区道路交通畅通,方便广大市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镇雄县城部分路段禁止停放机动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xx路延长线、朝阳路、南台路、赤水源大道至街心花园路段禁止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xx大道除停车泊位外禁止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所有交通参与者应自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并自觉遵守上述公告内容,对不服从管理而造成交通堵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此公告自向社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公告

xx县人民政府

年12月25日

篇2:有关车辆停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车辆停放行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号),现将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城区人行道、公园、广场、商场、车站、医院、中小学等公共场所周边,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所有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停放。停放时要顺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沿街单位应将门前车辆停放管理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内,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院内有停车条件的,必须在院内设置停车场。

三、违反规定,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二〇xx年十月十三日

篇3:关于车辆停放的通告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现就车辆停放通告如下。即日起,凡进入公司的二轮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等),均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越过黄线进入生产区。对车辆的停放规范由门卫负责监督和告知。

因运送货物或大件物品而必须进入生产区域的二轮车,由门卫值班人员进行登记并电话确认后给予放行,同时需告知限速及停留时间不得过长,车辆离开公司时必须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公司将不定期对进入公司的车辆停放进行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仍有车辆违规进入或停放在生产区的,公司将对车辆所有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10元/次的罚款。

若车辆在公司内造成安全事故,除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以外,在生产区内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告中车辆所有人包括公司内员工及外来人员,相关责任人包括门卫及工程承包商。公司员工受到处罚的,罚款在工资中体现;若外来人员受到处罚的,当场到公司财务部交款或在工程承包商工程款中扣除,门卫凭财务部罚款单据或工程扣款单给予放行,否则门卫有权扣留车辆。

特此通告

九月二十九日

篇4:关于车辆停放的通告

各位车主:

为规范生活区车辆停放工作,人事行政部已将车棚卫生进行彻底清理,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车辆分区停放。现生活区共有三个车辆停放区,分别为摩托车(含电动车)修停放区、自行车停放区、临时车辆停放区。请所有车主注意将自己的车辆按区停放,严禁混停现象,如发现乱停或违规停放(如占用通道),人事行政部将采取措施对车辆进行扣留,事后请车主至西门岗办理违规停放整改单(具体违规处理措施将公布明确)。

二、区域停车规定。自行车停放至黄线内,严禁将车辆停放至黄线区域外,如果黄线区域车位不够,请将车辆停至临时自行车停放区(篮球场西侧)。摩托车(含电动车)停放至黄线内,车主分别从东西两侧通道内将车辆停至内线内,车头方向分别朝南北方。车辆通道禁止停车(如果占用车辆通道,将会导致车辆堵塞,车位不足,影响他人停放)。

人事行政部

10-20

篇5:关于车辆停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交通秩序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有序、文明、畅通,依据贞丰县“整脏治乱”办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城镇车辆停放作相应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10年4月2日起,全镇所有载客营运的中巴车一律停放在客车站候客。

2、以新发街路口为中心50米以内的交通道路和空地一律不准停放车辆。

3、禁止车辆在董箐路口停车。

4、各种车辆需要在沙坡路口及集镇内其它区域停车的,必须把车有序整齐的停放在镇城管办指定的区域内。

5、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交通管理人员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6、违反车辆停放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交通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并可以依法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7、自2010年4月2日起,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载客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8、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特此通告

相镇人民政府

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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